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再利用工廠依第三條規定申報之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並提供證明資料;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
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再利用之工廠,應按月申報之內容如下:
一、再利用工廠基本資料。
二、易燃性廢棄物種類。
三、易燃性廢棄物收受數量。
四、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量。
五、易燃性廢棄物儲存量。
前項申報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