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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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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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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
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移交接管範圍。
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 )
第 5 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移交接管作業計畫,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