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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前條第三款之輔導設置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營運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
三、營運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營業項目。
五、清除、貯存、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方法。
六、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設置地點。
七、其他經經濟部指定者。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評估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擬訂執行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依前款核定計畫,指定或遴選具意願、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且廠(場)址區位條件合適之公民營機構投資設置。
三、就同意輔導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發給其營運機構輔導設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