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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地下通訊設備非由合格人員管控,且永久連接於線路者,應準用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架空通訊設備非由合格人員管控,且永久連接在線路上,有遭受下列任一情況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所列之一種以上措施保護之:
一、雷擊。
二、與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之供電導線碰觸。
三、暫態上升接地電位超過三百伏特。
四、穩態感應電壓達危險之虞。
若通訊電纜位於有大量接地電流可能流通之供電站附近時,應評估接地電流對該通訊電纜之影響。
通訊設備依第一項規定需要保護者,應以絕緣材料提供足以承受預期外加電壓之保護措施,必要時藉突波避雷器搭配可熔元件予以保護。於雷擊頻繁地區等嚴重情況下,須採用額外裝置之保護設備,例如輔助避雷器、洩流線圈、中和變壓器或隔離裝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