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架空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鐵軌架設者,其任何方向之間隔不得小於圖一○六所示值。V 與 H 值定義如下:
一、V =由鐵軌上方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計算之垂直間隔,依本章第三節規定之指定值減去軌道車輛之高度。
二、H =由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與最近鐵軌之水平間隔,等於軌道上方應具之垂直間隔減去四.六公尺或十五英尺,由下列計算選出其中較小數值者:
(一)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與第九十條規定。
(二)依第九十一條規定,此間隔係鐵路使用標準鐵路車輛作為與其他鐵路互換使用之共用載具來計算。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佈設係沿礦區、伐木區,及類似之鐵道,其僅供比標準貨車為小之車輛使用,H值得減去標準鐵路車輛寬度,即三.三公尺或十.八英尺與較窄車輛寬度相差值之半數。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電纜、設備及橫擔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一般情形下可接近之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等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
二、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例如電纜終端接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器,及連接至上述硬質帶電組件,且弛度不會變化之短節供電導線,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
三、開關操作把手、設備箱體、橫擔、平台及延伸超出結構體表面外斜撐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上述間隔不適用於格狀鐵塔結構內之斜撐、電桿間之X斜撐及支撐桿。
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附表八九~一或附表八九~二所示值,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第九十一條規定。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其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為基準。
二、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依前款規定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符合下列規定者,第八十九條及前條所規定之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二款規定之基準高度加上第三款規定之電氣影響間隔,及於附表八九~一或附表八九~二中以交流電壓九十八千伏相對地電壓計算之間隔:
一、線路導線之弛度條件:線路導線於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下,其垂直間隔仍應符合規定。
二、基準高度:基準高度應符合附表九一~一之規定。
三、電氣影響間隔:
(一)電氣影響間隔(D)應以下列公式計算,或符合附表九一~二之規定:
V‧(PU)‧a 1.667
D=1.00﹝────── ﹞ b‧c(公尺)
500K
1.V =以千伏為單位,交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波峰值或直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
2.PU=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係以對地電壓波峰值之標么值(PU)表示。
3.a =一.一五,三個標準差之容許係數。
4.b =一.○三,非標準大氣狀況下之容許係數。
5.c =一.二,安全係數。
6.K =一.一五,導線與平面間隙之配置因數。
(二)海拔超過四百五十公尺或一千五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其電氣影響間隔值應再增加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