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規則除另有規定外,用詞定義如下:
一、接戶線:由輸配電業供電線路引至接戶點或進屋點之導線。依其用途包括下列用詞:
(一)單獨接戶線:單獨而無分歧之接戶線。
(二)共同接戶線:由屋外配電線路引至各連接接戶線間之線路。
(三)連接接戶線:由共同接戶線分歧而出引至用戶進屋點間之線路,包括簷下線路。
(四)低壓接戶線:以六○○伏以下電壓供給之接戶線。
(五)高壓接戶線:以三三○○伏級以上高壓供給之接戶線。
二、進屋線:由進屋點引至用戶總開關箱之導線。
三、用戶用電設備線路: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分路、幹線、回路及配線,又名線路。
四、接戶開關:凡能同時啟斷進屋線各導線之開關又名總開關。
五、用戶配線(系統):指包括電力、照明、控制及信號電路之用戶用電設備配線,包含永久性及臨時性之相關設備、配件及線路裝置。
六、電壓:
(一)標稱電壓:指電路或系統電壓等級之通稱數值,例如一一○伏、二二○伏或三八○伏。惟電路之實際運轉電壓於標稱值容許範圍上下變化,仍可維持設備正常運轉。
(二)電路電壓:指電路中任兩導線間最大均方根值(rms)(有效值)之電位差。
(三)對地電壓:於接地系統,指非接地導線與電路接地點或接地導線間之電壓。於非接地系統,指任一導線與同一電路其他導線間之最高電壓。
七、導線:用以傳導電流之金屬線纜。
八、單線:指由單股裸導線所構成之導線,又名實心線。
九、絞線:指由多股裸導線扭絞而成之導線。
十、可撓軟線:指由細小銅線組成,外層並以橡膠或塑膠為絕緣及被覆之可撓性導線,於本規則中又稱花線。
十一、安培容量:指在不超過導線之額定溫度下,導線可連續承載之最大電流,以安培為單位。
十二、分路:指最後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導線出線口間之線路。按其用途區分,常用類型定義如下:
(一)一般用分路:指供電給二個以上之插座或出線口,以供照明燈具或用電器具使用之分路。
(二)用電器具分路:指供電給一個以上出線口,供用電器具使用之分路,該分路並無永久性連接之照明燈具。
(三)專用分路:指專供給一個用電器具之分路。
(四)多線式分路:指由二條以上有電位差之非接地導線,及一條與其他非接地導線間有相同電位差之被接地導線組成之分路,且該被接地導線被接至中性點或系統之被接地導線。
十三、幹線:由總開關接至分路開關之線路。
十四、需量因數:指在特定時間內,一個系統或部分系統之最大需量與該系統或部分系統總連接負載之比值。
十五、連續負載:指可持續達三小時以上之最大電流負載。
十六、責務:
(一)連續責務:指負載定額運轉於一段無限定長之時間。
(二)間歇性責務:指負載交替運轉於負載與無載,或負載與停機,或負載、無載與停機之間。
(三)週期性責務:指負載具週期規律性之間歇運轉。
(四)變動責務:指運轉之負載及時間均可能大幅變動。
十七、用電器具:指以標準尺寸或型式製造,且安裝或組合成一個具備單一或多種功能等消耗電能之器具,例如電子、化學、加熱、照明、電動機、洗衣機、冷氣機等。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用電設備,亦屬之。
十八、配線器材:指承載或控制電能,作為其基本功能之電氣系統單元,例如手捺開關、插座等。
十九、配件:指配線系統中主要用於達成機械功能而非電氣功能之零件,例如鎖緊螺母、套管或其他組件等。
二十、壓力接頭:指藉由機械壓力連接而不使用銲接方式連結二條以上之導線,或連結一條以上導線至一端子之器材,例如壓力接線端子、壓接端子或壓接套管等。
二十一、帶電組件:指帶電之導電性元件。
二十二、暴露:
(一)暴露(用於帶電組件時):指帶電組件無適當防護、隔離或絕緣,可能造成人員不經意碰觸、接近或逾越安全距離。
(二)暴露(用於配線方法時):指置於或附掛在配電盤表面或背面,設計上為可觸及。
二十三、封閉:指被外殼、箱體、圍籬或牆壁包圍,以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組件。
二十四、敷設面:用以設施電路之建築物面。
二十五、明管:顯露於建築物表面之導線管。
二十六、隱蔽:指利用建築物結構或其外部裝飾使成為不可觸及。在隱蔽式管槽內之導線,即使抽出後成為可觸及,亦視為隱蔽。
二十七、可觸及:指接觸設備或配線時,需透過攀爬或移除障礙始可進行操作。依其使用狀況不同分別定義如下:
(一)可觸及(用於設備):指設備未上鎖、置於高處或以其他有效方式防護,仍可靠近或接觸。
(二)可觸及(用於配線方法):指配線在不損壞建築結構或其外部裝潢下,即可被移除或暴露。
二十八、可輕易觸及:指接觸設備或配線時,不需攀爬或移除障礙,亦不需可攜式梯子等,即可進行操作、更新或檢查工作。
二十九、可視及:指一設備可以從另一設備處看見,或在其視線範圍內,該被指定之設備應為可見,且兩者間之距離不超過一五公尺,又稱視線可及。
三十、防護:指藉由蓋板、外殼、隔板、欄杆、防護網、襯墊或平台等,以覆蓋、遮蔽、圍籬、封閉或其他合適保護方式,阻隔人員或外物可能接近或碰觸危險處所。
三十一、乾燥場所:指正常情況不會潮濕或有濕氣之場所,惟仍然可能有暫時性潮濕或濕氣情形。
三十二、濕氣場所:指受保護而不易受天候影響且不致造成水或其他液體產生凝結,惟仍然有輕微水氣之場所,例如在雨遮下、遮篷下、陽台、冷藏庫等場所。
三十三、潮濕場所:指可能受水或其他液體浸潤或其他發散水蒸汽之場所,例如公共浴室、商用專業廚房、冷凍廠、製冰廠、洗車場等,於本規則中又稱潮濕處所。
三十四、附接插頭:指藉由插入插座,使附著於其上之可撓軟線,與永久固定連接至插座上導線,建立連結之裝置。
三十五、插座:指裝在出線口之插接裝置,供附接插頭插入連接。按插接數量,分類如下:
(一)單連插座:指單一插接裝置。
(二)多連插座:指在同一軛框上有二個以上插接裝置。
三十六、照明燈具:指由一個以上之光源,與固定該光源及將其連接至電源之一個完整照明單元。
三十七、過載:指設備運轉於超過滿載額定或導線之額定安培容量,當其持續一段夠長時間後會造成損害或過熱之危險。
三十八、過電流:指任何通過並超過該設備額定或導線容量之電流,可能係由過載、短路或接地故障所引起。
三十九、過電流保護:指導線及設備過電流保護,在電流增加到某一數值而使溫度上升致危及導線及設備之絕緣時,能切斷該電路。
四十、過電流保護裝置:指能保護超過接戶設施、幹線、分路及設備等額定電流,且能啟斷過電流之裝置。
四十一、啟斷額定:指在標準測試條件下,一個裝置於其額定電壓下經確認所能啟斷之最大電流。
四十二、開關:用以「啟斷」、「閉合」電路之裝置,無啟斷故障電流能力,適用在額定電流下操作。按其用途區分,常用類型定義如下:
(一)一般開關:指用於一般配電及分路,以安培值為額定,在額定電壓下能啟斷其額定電流之開關。
(二)手捺開關:指裝在盒內或盒蓋上或連接配線系統之一般用開關。
(三)分路開關:指用以啟閉分路之開關。
(四)切換開關:指用於切換由一電源至其他電源之自動或非自動裝置。
(五)隔離開關:指用於隔離電路與電源,無啟斷額定,須以其他設備啟斷電路後,方可操作之開關。
(六)電動機電路開關:指在開關額定內,可啟斷額定馬力電動機之最大運轉過載電流之開關。
四十三、分段設備:指藉其開啟可使電路與電源隔離之裝置,又稱隔離設備。
四十四、熔線:指藉由流過之過電流加熱熔斷其可熔組件以啟斷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十五、斷路器:指於額定能力內,當電路發生過電流時,其能自動跳脫,啟斷該電路,且不致使其本體失能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按其功能,常用類型定義如下:
(一)可調式斷路器:指斷路器可在預定範圍內依設定之各種電流值或時間條件下跳脫。
(二)不可調式斷路器:指斷路器不能做任何調整以改變跳脫電流值或時間。
(三)瞬時跳脫斷路器:指在斷路器跳脫時沒有刻意加入時間延遲。
(四)反時限斷路器:指在斷路器跳脫時刻意加入時間延遲,且當電流愈大時,延遲時間愈短。
四十六、漏電斷路器:指當接地電流超過設備額定靈敏度電流時,於預定時間內啟斷電路,以保護人員及設備之裝置。漏電斷路器應具有啟斷負載及漏電功能。包括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CB),與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BO)。
四十七、漏電啟斷裝置(GFCI或稱RCD):指當接地電流超過設備額定靈敏度電流時,於預定時間內啟斷電路,以保護人員之裝置。漏電啟斷裝置應具有啟斷負載電流之能力。
四十八、中性點:指多相式系統Y接、單相三線式系統、三相△系統之一相或三線式直流系統等之中間點。
四十九、中性線:指連接至電力系統中性點之導線。
五十、接地:指線路或設備與大地有導電性之連接。
五十一、被接地:指被接於大地之導電性連接。
五十二、接地電極:指與大地建立直接連接之導電體。
五十三、接地線:連接設備、器具或配線系統至接地電極之導線,於本規則中又稱接地導線。
五十四、被接地導線:指被刻意接地之導線。
五十五、設備接地導線:指連接設備所有正常非帶電金屬組件,至接地電極之導線。
五十六、接地電極導線:指設備或系統接地導線連接至接地電極或接地電極系統上一點之導線。
五十七、搭接:指連接設備或裝置以建立電氣連續性及導電性。
五十八、搭接導線:指用以連接金屬組件並確保導電性之導線,或稱為跳接線。
五十九、接地故障:指非故意使電路之非接地導線與接地導線、金屬封閉箱體、金屬管槽、金屬設備或大地間有導電性連接。
六十、雨線:指自屋簷外端線,向建築物之鉛垂面作形成四五度夾角之斜面;此斜面與屋簷及建築物外牆三者相圍部分屬雨線內,其他部分為雨線外。
六十一、耐候:指暴露在天候下不影響其正常運轉之製造或保護方式。
六十二、通風:指提供空氣循環流通之方法,使其能充分帶走過剩之熱、煙或揮發氣。
六十三、封閉箱體:指機具之外殼或箱體,以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組件,或保護設備免於受到外力損害。
六十四、配電箱:指具有框架、中隔板及門板,且裝有匯流排、過電流保護或其他裝置之單一封閉箱體,該箱體崁入或附掛於牆上或其他支撐物,並僅由正面可觸及。
六十五、配電盤:指具有框架、中隔板及門板,且裝有匯流排、過電流保護裝置等之封閉盤體,可於其盤面或背後裝上儀表、指示燈或操作開關等裝置,該盤體自立裝設於地板上。
六十六、電動機控制中心(MCC):指由一個以上封閉式電動機控制單元組成,且內含共用電源匯流排之組合體。
六十七、出線口:指配線系統上之一點,於該點引出電流至用電器具。
六十八、出線盒:指設施於導線之末端用以引出管槽內導線之盒。
六十九、接線盒:指設施電纜、金屬導線管及非金屬導線管等用以連接或分接導線之盒。
七十、導管盒:指導管或配管系統之連接或終端部位,透過可移動之外蓋板,可在二段以上管線系統之連接處或終端處,使其系統內部成為可觸及。但安裝器具之鑄鐵盒或金屬盒,則非屬導管盒。
七十一、管子接頭:指用以連接導線管之配件。
七十二、管子彎頭:指彎曲形之管子接頭。
七十三、管槽:指專門設計作為容納導線、電纜或匯流排之封閉管道,包括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金屬導線槽及非金屬導線槽、匯流排槽等。
七十四、人孔:指位於地下之封閉設施,供人員進出,以便進行地下設備及電纜之裝設、操作及維護。
七十五、手孔:指用於地下之封閉設施,具有開放或封閉之底部,人員無須進入其內部,即可進行安裝、操作、維修設備或電纜。
七十六、設計者:指依電業法規定取得設計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資格者。
七十七、合格人員:指依電業法取得設計、承裝、施作、監造、檢驗及維護用戶用電設備資格之業者或人員。
七十八、放電管燈:指日光燈、水銀燈及霓虹燈等利用電能在管中放電,作為照明等使用。
七十九、短路啟斷容量IC(Short-circuit breaking capacity):指斷路器能安全啟斷最大短路故障電流(含非對稱電流成分)之容量。低壓斷路器之額定短路啟斷容量規定分為額定極限短路啟斷容量(Icu)及額定使用短路啟斷容量(Ics),以Icu/Ics標示之,單位為kA:
(一)額定極限短路啟斷容量Icu(Rated ultimate short-circuit breaking capacity):指按規定試驗程序及規定條件下所作試驗之啟斷容量,該試驗程序不包括連續額定電流載流性之試驗。
(二)額定使用短路啟斷容量Ics(Rated service short-circuit breaking capacity):指依規定試驗程序及規定條件下所作試驗之啟斷容量,該試驗程序包括連續額定電流載流性之試驗。
本規則所稱電氣設備或受電設備為用電設備之別稱。但第五章所稱電氣設備、用電設備泛指用電設備或用電器具。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獨立型系統接戶設施規定。
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電源側隔離設備之配線規定如下:
一、變流器輸出:獨立型變流器之交流輸出,供應交流電力至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隔離設備,其變流器輸出電流等級得低於連接至隔離設備之計算負載。變流器輸出額定值或替代電源額定值應不低於連接至系統之最大單一用電設備負載。經計算所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視為單一負載。
二、導線之線徑與保護:介於變流器輸出與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設備間電路之導線,應以變流器之輸出額定決定其線徑。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予以保護,並應設於變流器輸出端。
三、單相一一○伏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輸出得供電一一○伏至單相三線一一○/二二○伏之受電設備或配電箱,該受電設備或配電箱應無二二○伏出線口且無多線式分路。其所有裝設中,連接至變流器輸出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應小於受電設備中性導體(線)匯流排額定值。
(二)前目受電設備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單相一一○伏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
└──────────────────┘
四、反饋斷路器:
(一)於獨立型系統或併聯型系統,以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獨立型變流器輸出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
(二)標示有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