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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之場所裝用電池充電設備及電動車供電設備,應依第三百十八條之六十九規定辦理。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用特殊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設備: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區、2 區場所內。
二、電動車供電設備,不得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場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