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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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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6-1 條
金屬導線槽配置於建築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裝設,而延伸敷設於建築物外者,其構造應具有防水效能。
二、若穿過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且牆壁之兩側應設置維修孔,以維修導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294 條
特殊場所分為下列八種:
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或以 0 區、1 區、2 區分類之場所。
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三、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四、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五、火藥庫等危險場所。
六、散發腐蝕性物質場所。
七、潮濕場所。
八、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