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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刪除)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用騎馬釘、電纜繫帶、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配件予以固定及支撐。裝設於管槽內之部分,得免固定。
二、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公厘內,及每隔一‧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若水平敷設時,穿過孔洞或缺口且在一‧五公尺內,亦視為已有固定及支撐。
三、在暴露場所,沿建築物佈設導線線徑八平方公厘以下之電纜,其支撐間隔依表二五五規定。
四、電纜在隱蔽處所配線時,若電纜不受張力時,得免固定。
五、電纜用線架裝設時,該線架應予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線架之間隔以電纜不易移動並加以適當支撐。
六、若電纜不沿建築物施工,而建築物間隔二公尺以上者,應以木板等物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