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非金屬導線管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之所有管口內外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得有損傷導線被覆之虞。
二、導線管互相連接,或與接線盒連接,應考慮溫度變化,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三、在混凝土內集中配管不得減少建築物之強度。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