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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三相電動機起動電流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否則應使用降壓型操作器。
一、二二○伏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一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三八○伏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低壓供電每具容量超過前二款之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四、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超過此限者,應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一一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四○○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以二二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六○○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之用戶
(一)以三三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壓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並經電機技師據有關資料計算一台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壓降不超過之五者,得不受上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