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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本準則依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地質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 EN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視情況就下列方法擇一行之:
一、由現有資料檢核,並評估地質安全。
二、進行現地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方法之認定、項目、內容及作業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