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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寄存爆炸物於他人火藥庫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使用爆炸物地點。
二、工程承攬契約或需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
三、火藥庫位置圖。
四、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
五、計畫儲存之爆炸物種類與數量及其寄存期限。
六、其他相關事項。
爆炸物販賣業者為前項之申請時,免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文件。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其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