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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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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者,該火藥庫與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之距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因特殊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火藥庫至使用地點之運輸路線,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21 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其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