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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前條所定繳納比率,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調整之。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
礦產權利金之繳納比率如下:
一、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百分之十五。
二、金屬礦: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礦種: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