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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本辦法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
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