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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岩盤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二階段以上之採掘場,上階段採掘場有鬆石掉落或岩體崩塌之虞,可能危及下階段採掘場之作業時,不得於下階段採掘場內同時作業。
土石採取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
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
三、使用機電、搬運或動力設備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四、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五、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防止。
六、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之供應。
七、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措施。
前項各款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