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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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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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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之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土石採取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