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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本規則依土石採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土石採取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
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