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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本辦法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
前項措施之實施條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