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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現場執行取締人員查獲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並經主管機關予以行政罰之處分者,每一案件敘獎條件如下:
一、查獲石油數量未達二公秉,嘉獎一次。
二、查獲石油數量二公秉以上,未達五公秉,嘉獎二次。
三、查獲石油數量五公秉以上,未達十五公秉,記功一次。
四、查獲石油數量十五公秉以上,記功二次。
主辦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取締成果,函請各協助查緝單位,對實際參與協助查緝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其條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一次:
(一)查獲石油數量合計十公秉以上,未達五十公秉。
(二)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一百五十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一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一百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三百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三百公秉以上。
(三)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下列事項所為之處罰:
一、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而查獲下列違法事項:
(一)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輸入石油。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