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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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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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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安全開採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水深測定。
二、水質及水量調查。
三、採掘方法及規劃。
四、接近舊坑或水域底部時擬採之措施。
五、接近斷層時擬採之措施。
六、探水及排水設備。
七、水閘設置及管理。
八、出水時擬採之緊急措施。
礦場安全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或鄰近舊採掘跡附近坑內採礦時,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附圖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計畫,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