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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本辦法所稱各級機關,包括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各級機關。
本辦法所稱公營事業,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公營事業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