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經濟部為適應非常時期之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將左列各企業分別收歸
政府辦理,或由政府投資合辦:
 一 關於戰時必需之各礦業。
 二 關於製造軍用品之各工業。
 三 關於電氣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