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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凡企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令其停業:
 一 所用原料為軍用必需者。
 二 製造非必需品,而所用原料供給缺乏者。
前項停業之企業,經濟部得將其土地、房屋、機器、動力、材料、工具等
移作其他用途,因前條縮減範圍而其設備足供別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