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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EN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 EN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三人,專利高級審查官四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商標高級審查官十三人至十五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三人由專利審查官或專利高級審查官兼任,五人由商標審查官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兼任;秘書六人至八人,技正六人,專利審查官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商標審查官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督導十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譯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利助理審查官二百三十二人至二百三十四人,商標助理審查官二十七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七人至一百十一人,技士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三人,助理管理師三人,技佐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商標助理審查官,應就合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或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規定資格者任用之。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