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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