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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 EN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