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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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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