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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經法務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解散或合併。
四、捐助財產之動支。
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