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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覆議之申請,應備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該管覆審會為之。
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申明。
三、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覆審會。
五、申請年、月、日。
覆議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覆審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覆議之申請,逾越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