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應尊重前條保護服務對象之意願及需求,提供個別化之保護服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保護服務對象如下: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