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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EN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或第六條第五項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財物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財物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飲食或物品之種類、數量及來源、送入金錢之數額。
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第二項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準用前項規定。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之其他財物,其種類如下: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七、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得以寄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
前項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