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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EN
移入違規舍受刑人因借提或移監至其他監獄時,移出監獄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監獄;移入監獄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受刑人移入違規舍時,監獄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受刑人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監獄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