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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發給獎狀。
三、增加接見次數。
四、給與適當之獎金或獎品。
五、其他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五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