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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學生出校後之就學、就業及保護等事項,應於出校六週前完成調查並預行籌劃。但對執行期間為四個月以內者,得於行第四十三條之調查時,一併為之。
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前,將其預定出校日期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對應付保護管束者,並應通知觀護人。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學之學生,應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學生人別資料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入輔導網路,優先推介輔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學生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地方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安排技能訓練或適當就業機會。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未就學、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其戶籍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予以適當協助或輔導。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因經濟困難、家庭變故或其他情形需要救助之學生,應通知更生保護會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該等機構對於出校之學生請求協助時,應本於權責盡力協助。
第二項至第六項之通知,應於學生出校一個月前為之。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之學生,應於一年內定期追蹤,必要時,得繼續連繫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EN
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之。
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一般教學部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者,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後,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