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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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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第 42 條
學生入校後,依下列規定編班:
一、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得以完成一學期以上學業者,應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二、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無法完成一學期學業者,或具有相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力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但學生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者,應儘量依其意願。
三、學生已完成國民中學教育,不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或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未滿十五歲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除有第三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儘量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3 條
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