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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EN
辦理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並由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者,始得提報假釋。
受刑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執行機關應將鑑定、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出監後強制治療之宣告。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受刑人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四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至遲應於受刑人刑期屆滿前二月,向法院聲請出監後強制治療之宣告。
前項強制治療宣告之執行,應於監獄以外之適當醫療機構為之。
第一項受刑人實際入監執行之刑期不足六月,無法進行評估者,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刑人出監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