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外役監於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經查訪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知探視對象進行了解及協請聯繫受刑人:
一、接獲前條科技設備之異常訊號或通報,經判讀或查證認有通知之必要。
二、受刑人未依規定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三、受刑人未依規定向外役監回報。
四、經外役監查訪或聯繫而未能掌握受刑人行蹤時。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
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外役監得運用科技設備,對其施以電子監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