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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死刑規則 EN
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逾二十日。
三、有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
四、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
五、有無書面回覆經赦免。
六、有無收受依赦免法規定為大赦、特赦或減刑之研議之書面。
七、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法務部審核結果認有前項情形或事由之一者,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或理由之疑義者,法務部得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