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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備,由受刑人申請自費使用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
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監獄得辦理圖書展示,供受刑人購買優良圖書,以達教化目的。
監獄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受刑人使用。
為增進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監獄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