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