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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N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同一請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其向數法院聲請時,由繫屬在先之法院管轄。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法務部認為請求方前條之請求適當且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
第三人對於受執行財產主張權利時,檢察官應通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