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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EN
審議會應審議主管機關提出下列相關措施,其決議應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相關機關配合或公告執行:
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括伙食費用、租金、貸款費用、醫藥費用、稅務費用、保險金及任何與公共目的有關之費用等,應酌留供使用。
二、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如法律專業費用、保持或維持凍結資產之相關必要專業費用,應酌留供使用。
三、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如指定制裁前已依法、依約或執行名義應給付之款項,應許可支付。
資恐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 EN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
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前二項之許可或限制,主管機關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違反第二項之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許可之措施。
第一項許可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