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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試署期間內者,自試署期滿翌日起延長試署期間,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至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審查及格者,溯及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開始實任。仍不及格者,自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試署並予以解職。
前項再予考核,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並自延長試署期間之辦案書類中,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所定方式審查。
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就其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填具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考核表,並附加評語,由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留存,並於辦理服務成績考核時,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各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對該署試署檢察官之考核,亦同。
檢察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該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
第一項考核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該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候補、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考核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之。
第一項考核之結果,有事實足認受考核人有不適任檢察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法務部,並依本法有關檢察官評鑑及行政監督之規定辦理。受考核人經認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所定應付個案評鑑情事者,得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一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一年內試署期間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試署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二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一年至二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並以前項方式辦理辦案書類之抽取及報部審查。
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二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
前二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富有法律專業或司法實務經驗者若干人為委員,組成書類審查會為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並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任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於會議召開前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前項書類審查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評定分數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如委員一人以上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三人所評高低分數相差十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參加初審。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者,書類審查會應於複審前,將不及格理由通知該候補或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並將其意見書送該會複審時參考。
初審結果提交書類審查會複審,審查結果須經該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結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依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報送法務部處理之結果,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書類審查會複審成績、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候補、試署檢察官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書類送審之最終期限,候補、試署檢察官經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通知後,送審期限屆滿前二十日仍未自行選取書類送審者,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應簽請檢察長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辦案書類二十件,依第七條、第八條方式送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