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服務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作成核發或駁回申請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
實任檢察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應依本辦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申請時之服務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退休或離職時之服務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申請書及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