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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六、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七、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少年違反前項應遵守事項,少年保護官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時,應檢具輔導紀錄及其他相關事證。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保護管束之執行有前項情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拒絕。
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前項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