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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為前二條之聲請。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保護管束期間,執行已達十分之九,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