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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律師法 EN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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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14 日
解釋文: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 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 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