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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書狀。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
三、評閱前條第八款之專門著作。
四、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
律師依前條規定申請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所定之體格檢查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經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考試通過取得檢察官遴選資格之考試及格證明文件及學歷證明。
六、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及獎懲證明文件。
七、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年資之證明文件及由執業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或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八、實際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或檢察書類當事人欄部分影本一份。
九、實際執業期間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擬書狀二十件(正本或繕本),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二十冊,所送每一件書狀均須附委任狀影本或足以證明其曾受委任之處分書、起訴書或裁判書影本。但同一書狀有二位以上之律師具名時,申請人應提出該書狀其他具名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撰寫,始得計入。
申請人取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於最近三個月出具之推薦證明,得併檢附之。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所定之體格檢查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證書。
六、經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考試通過取得檢察官遴選資格之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七、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八、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二十冊。